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9-23 2024-09-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2号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667406XE

地址: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谢蒙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辊涂车间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设施风机未开启,用风速仪测试集气罩风速小于0.1米每秒,有机废气逸散车间,现场使用PID测试VOCs浓度报警,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后回答为工人使用对讲机嫌风机太吵所以关掉。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管道风机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部分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马军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节选部分页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行业类别、管理类别等情况;

       5.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

  6. 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表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3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3,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5²×n)]×50% =20000+(200000-20000)×[(1/5)²+(2²+1²+2²+3²+1²+1²+1²+1²)/(5²×8)] × 50% = 335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