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9-24 2024-09-2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3号

河南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LM1F863

法定代表人:张翠红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4日,你单位位于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风村的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过程中,车间门窗敞开,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张翠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刘振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3. 河南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料库车间生产时,车间门窗敞开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润表一份(共1页)、工资表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22〕54号)复印件一份(共5页),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一份(共3页),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ZLGSTJ-3标段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共4页)、混凝土拌合运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共8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企业关系等情况;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1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3,1],代入公式:X= N + (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5²×n)] × 50%=20000+(200000 - 20000)×[(1/5)²+1² +1² +1² +1² +1² +3² +1² ) / (5²×7)]×50%=31314.258,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四舍五入后最终裁量金额:313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