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10-08 2024-10-1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4号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64773858

地址:巩义市西村镇张沟村

法定代表人:樊红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扩建了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包括有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综采设备)、煤炭分选系统2套、矿井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煤棚密闭工程。你单位矿井生产能力由15万吨/年升级到3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于2023年1月开工建设,原有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你单位没有进行发改委备案,我局委托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2024年9月17日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资产总投资额评估价值为2983931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樊红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人李永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4年7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4.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原巩义市西村镇第二煤矿)年产15万吨煤炭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共3页),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煤炭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拍摄的井下扩建生产设备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井下扩建的主要生产设备;

6.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本次工程与现有工程变化情况一览表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已编制环评文件和升级改造、新增生产设备情况;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非重点类);

8. 2024年9月17日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生态环境执法所涉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豫中达信(资评)报字[2024]第0906号)一份(共24页),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为2983931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2024年8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进行建设、生产,对我局提出的要求已限期整改到位。

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1号)后,于2024年9月19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已主动停止建设、补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送审批,在发现有未批先建行为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后果。鉴于此情况,请求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意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9839310×5%=149196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9839310×1%=298393.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5,1,1,],代入公式:X=N+(M-N)×[(A/5)² +(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n²×5)]×50%=298393.1 +(1491965.5-298393.1)×[(3/5)² + (3² +1² +5² +1² +1² )/(5²× 5)]×50%=689884.8472。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及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少20%的处罚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裁量金额689885-137977),最终裁量金额:55190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拾伍万壹仟玖佰零捌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