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12-16 2024-12-1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7号

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DY454E71

法定代表人:邓君如

地址:巩义市紫荆路街道新兴家园12栋一单元3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原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5个罐体已拆除破坏,其中4个罐体内液体正在外流,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测试,流出液体pH值为14。经调查原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化设备及相关建筑物和危险化学品由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和处置,储存罐内液体未经处理通过罐体附近下水道直接排入城市管网。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8日提取的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邓君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2024年9月18日提取的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郝智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4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一份(共6页)、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一份(共3页)、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8页)、2024年9月20日提取的《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化设备清洗、置换、危险废物处置及设备和相关建筑物安全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一份(共24页),证明你单位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污染事故等级、受处罚次数等情况;

4. 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共1页)、孙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孙明为拆除原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贮存碱液罐体的具体实施人;

5. 河南中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2024年10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巩义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一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关于巩义北控受异常进水的影响报告一份(共4页)、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摘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环境事件标准;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伊洛河香玉坝断面检测数据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造成水体污染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4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污染事故等级,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项目管理类别,此项不采用;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5²×n)]×50%=20000+(1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5²×4)]×50%=23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3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