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11-08 2024-11-1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5号

巩义市永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ARKB5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芝田镇二电厂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郁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7月23日分别对车牌为豫A7873J(柴油车)、豫CQ1580(柴油车)、豫A1PE38(汽油车)的机动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视频监控显示检测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滑出,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低于400mm。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D2.3.5.3中“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的规定,对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巩义市永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郁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程中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4年7月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7月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2024年7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共7页);2024年8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8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2024年8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企业规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巩义市永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情况;

5.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豫A7873J、豫CQ1580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8月12日提取的豫A1PE38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及出具数量情况;

6.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检验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7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收费有关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情况;

7. 2024年7月2日提取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永顺检测站工资明细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摘录一份(共14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摘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反国家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重汽柴油线安装摄像头和显示屏,实时监控受检车辆在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是否脱落,并对豫A7873J、豫CQ1580车辆召回复检,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我局提出的责改要求已整改到位。

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号)后,于2024年10月8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1. 有强烈的主观改正意愿,为避免采样管脱落情况发生,已采取安装实时监控摄像头措施;2. 已召回对应车辆进行复检,积极完成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已采取安装实时监控摄像头措施并召回对应车辆进行复检,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意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5²×n)]×50%=100000+(500000-100000)×[(1/5)²+(1²+2²+1²+1²)/(5²×4)]×50%=122000。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及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的(12.2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最终裁量金额:10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