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志春
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01X
住址:巩义市小关镇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上级交办《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郑州市工作通报》(第7期)中通报“豫A0731S,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被通过加装隔离圈的方式垫高”的情况后,2024年9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李宏涛和豫A0731S车辆进行调查,发现2024年3月22日,豫A0731S车辆温度传感器使用隔离圈方式垫高的通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4日提取的豫A0731S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牛志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共1页),证明该车辆和车主的身份;
2. 2024年9月4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移交2024年3月22日照片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牛志春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6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9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5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