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12-30 2024-12-3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41号

河南省瑞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K1N3925

地址: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希望路高铁引线13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河南省瑞拓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平方米铝蜂窝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涂胶机8台、热压机5台、冷压机20台、锯切机4台、拉伸机1台、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河南省瑞拓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河南省瑞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盛钟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4年10月15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8页),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

5. 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

7. 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7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10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48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4,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

+B₅²)/(5²×n)]×50%=10000+(50000-10000)×[(3/5)²+(1²+1²+4²+1²+1²)/(5²×5)]×50%=204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零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