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NH7BP02
地址: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G310国道7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12时,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5年3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一条彩涂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中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1条彩涂生产线”执行,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决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5年3月8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2025年3月9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彩涂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停产的违法事实、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蜂窝面板和1万吨涂布餐盒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共13页),证明你单位橙色管控应执行的措施;
7.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重污染天气管控启动时间、管控级别;
8. 2025年3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复查)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9. 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上级通报问题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4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6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规则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X=N+(M-N)×{(A-1)/4+[(B1-1 )+(B2-1)+(B3-1)+(B4-1)]/(n×4)}×50%==10000+(100000-10000)×{[(3-1)/4]+[(1-1)+(1-1)+(1-1)+(1-1)]/(4×4)}×50%=325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等于:32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决定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