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5-05-14 2025-05-2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5〕15号

巩义市金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DNQKFC16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现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环保部帮扶组对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拉丝车间共4条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现场检查时2条拉丝生产线正在生产,活性炭吸附引风机正常运行,UV光氧催化未运行,电闸呈关闭状态,企业负责人现场推上电闸开启后恢复正常。2025年3月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郑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问询并提供书证证明已将该公司西车间及车间内3条拉丝线租赁给巩义市金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询问你公司环保负责人,环保部帮扶组检查发现的问题系你公司租赁的生产车间,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巩义市金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巩义市金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2025年3月9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涉及行业、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租赁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拉丝车间厂房情况;

5.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7. 2025年3月9日制作的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与巩义市金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租赁关系;

8. 2025年3月9日提取的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类别情况;

9. 2025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复查)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0.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2503轮发现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4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代入公式:X=N+(M-N)x[(A/5)+(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5²×n)]=20000+(200000-20000)×[(1/5)²+(4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339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9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