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1029495D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人民西路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继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接到上级交办“2025年3月5日12时,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5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帮扶,该公司共建设有2套吹膜工序、3套涂布工序。现场帮扶时发现该公司1套吹膜工序和3套涂布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橙色预警响应要求停止使用一套涂布工序的情况”。2025年3月20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涂布工序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未按要求停一条涂布工序,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限产决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20日提取的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20日提取的委托书一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5年3月20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2025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照片一份(共4页)、2025年3月20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涂布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要求落实限产的违法事实、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3月20日提取的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聚乙烯保护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和管理类别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 2025年3月20日提取的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共14页),证明你单位橙色管控应执行的措施;
7.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重污染天气管控启动时间及管控级别。
8. 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上级通报问题情况。
9. 2025年4月1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复查)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5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6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9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规则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代入公式:X=N+(M-N)×{(A-1)/4+[(B1-1)+(B2-1)+(B3-1)+(B4-1)]/(n×4)}×50%==10000+(100000-10000)×{[(3-1)/4]+[(2-1)+(1-1)+(1-1)+(1-1)]/(4×4)}×50%=35312.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四舍五入取整到元裁量金额等于:3531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决定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