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5-07-01 2025-07-0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5〕17号

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1853282

法定代表人:刘春兰

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空地堆放有约40吨左右净水剂废渣,该堆放场地未采取相应的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单位厂区围墙外勘察发现,你单位西侧和北侧围墙外有明显渗水现象,并且围墙上预留有多个排水孔用于排放厂区北侧空地雨水和净水剂废渣的混合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5日提取的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春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5日提取的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张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2025年3月5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在厂区内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并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3月5日提取的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聚合氯化铝、2万吨聚合氯化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网上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项目手续合法性及产污环节等情况;

5. 2025年3月5日提取的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页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及固废类别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情况;

6. 2025年3月5日提取的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员工花名册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2025年4月22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及现场照片(共3页)、净水剂废渣处置合同一份(共3页)、巩义市卫蓝旧净水材料回收有限公司废渣回收(转移)联单、电子发票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净水剂废渣处置费用为1.3545万元;

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5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7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裁量等级5;固废类别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2,1,1,2,1,1],代入公式:X=N+(M - N)× [(A /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5²×n)]×50% = 100000 + (300000-100000)×[(3 / 5)² +(5²+3²+2²+1²+1²+2²+1²+1²) / (5²×8)]×50% = 159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9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伍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