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5-08-12 2025-08-14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5〕18号

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6P126H

地址: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攀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抽测,检测(报告编号BG25DM2206)显示:你单位加油站密闭性、液阻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但气液比及油气泄漏存在异常:你单位在用汽油枪总数4条,抽测4条,其中1号、2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分别为1.34、1.40,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第7.6条“现场测得的任意加油枪气液比满足表4条件判定为超标。”和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加油站在用汽油枪总数:≤6,最少抽测基数:全检,不合格枪数:≥1”的规定,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92号操作井液位计连接处检测值达2450μmol/mol,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规定,你单位油气泄漏检测值超标。综上所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负责人杨攀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 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韩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3. 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证明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企业规模、管理类别、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年产销售成品油260吨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情况、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5. 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

6. 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员工花名册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总额为4299841.78元(约429.98万元),从业人员4人,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关于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超标的函》、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BG25DM2206)、CMA资质证书、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7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检测机构资质有效以及你单位加油站气液比及油气泄漏超标事实;

8.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一份(共8页),证明气液比、油气泄漏限值标准依据,其中第5.3条规定气液比范围为1.0-1.2、第5.5条规定油气泄漏浓度≤500μmol/mol、第7.6条及表4规定“在用汽油枪≤6把时全检,不合格枪数≥1即判定超标的执行标准情况;

9 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HJC2025040131)复印件一份(共10页),证明巩义市城东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整改后气液比为1.02-1.10、油气泄漏值≤47.7μmol/mol,符合国家标准;

10. 2025年6月10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6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5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5年7月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0号)后,于2025年7月31日递交陈述申辩材料,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辩称:2025年4月23日抽测时收到技术人员异常提示后,当日即排查确认问题成因(1号、2号加油枪气液比异常系气液比调节阀弹簧老化,92号操作井液位计连接处泄漏因防爆胶管密封垫片龟裂,均为设备自然损耗或日常巡检未覆盖的隐蔽点位),于4月25日更换问题部件,完成全部整改。并于4 月 26 日委托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问题部位复检,4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达标。鉴于其主动完成整改并消除隐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1. 查阅你单位递交陈述申辩书所附《油气回收装置整改报告》显示,你单位已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了更换,认定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2. 查阅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HJC2025040131)显示:1号、2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02、1.10,92号操作井液位计连接处油气泄漏值为47.7μmol/mol,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认定你单位已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综上所述,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情形,同意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你单位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此项不涉及,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1²+B2²+B3²+B4²+B5²)/(n²×5)]×50%=20000+(200000-20000)×[(2/5)²+(1²+1²+1²+1²+1²)/(5²×5)]×50%=38000。鉴于你单位在检测发现问题后,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情形,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少20%的处罚金额,最终裁量金额:38000元×(1 - 20%)=30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肆佰元(¥304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