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739864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宝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不全,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东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张伟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资格及权限;
3. 2025年8月14日制作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8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未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和验收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一份(共9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类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应当记录的信息内容;
6.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8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的违法事实;
7.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绩溪县康得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与绩溪县康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
8. 2025年8月14日提取的 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一份(共1页)、职工人数工资表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5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2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5,1,1],代入公式:X= N +(M-N)×[(A/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n²×6)]×50%= 5000 +(20000 -5000)×[(1/5)²+ (1²+3²+3²+5²+1²+1²)/(5²× 6) ]×50% =85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等于:8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捌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