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5-09-28 2025-09-2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5〕19号

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97901592A

地址: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是2025年郑州市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5年8月19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国发自动监控4.2平台,发现你单位VOCs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自2025年7月21日止8月19日标记故障,故障期间,7月24日的烟气流量数据符合正常生产数据特征,未开展手工检测进行数据替代;2025年8月2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2025年7月21日起EFC故障,无法对非甲烷总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未开展手工检测,自动监测设备显示,7月21日、7月24日、7月28日、7月30日、7月31日你单位的烟气标杆流量、烟温等数据符合正常生产数据特征。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单位对自2025年7月21日起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进行检测认可,对未开展手工检测不认可,陈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你单位未进行生产活动,不提供生产记录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阅生产报表一份,记录内容与自动监测设备中显示的烟气标杆流量、烟温等数据相互吻合,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正常进行生产事实。调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一份,显示内容与生产报表相互矛盾,证明你单位不如实回答执法人员问题和在调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的有关情况。上述内容,你单位在2025年8月27日的调查询问中均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自2025年7月21日止2025年8月22日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故障期间,你单位非甲烷总烃数据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2.2 CEMS数据无效时段数据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即“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标准9.3.7和9.3.8时为止。”(注:《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2.2 CEMS数据无效时段数据处理,按照HJ75中相关要求执行),上述行为造成自2025年7月21日起,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在国发自动监控4.2平台显示失真,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5年8月19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2.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是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环境),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已验收备案,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你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VOCs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CEMS的日常巡检情况,显示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校准,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6.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关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五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情况知情,且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7.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一份(共6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证明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烟气标干流量、烟温符合正常生产的烟气特征;

8. 2025年8月26日提取的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报表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存在生产事实,与(证据7)大气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标干流量、烟温等污染物排放证据相互吻合对应;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证明你单位需要执行的技术规范,即故障期间,CEMS数据无效时段数据处理要求是“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标准9.3.7和9.3.8时为止”。

10. 2025年8月26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5年8月27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并进行数据替代,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证明你单位受处罚次数;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注:以上证据,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8,★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裁量等次2。

11.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铝建筑装饰材料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共3页)、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明你单位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2. 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符合微型企业判定标准;

13. 2025年8月26日提取的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共5页),关于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气比对结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共1页),证明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期间,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数据误差未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上,即≤±20㎎/m³;

14. 国发自动监控4.2平台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在99%以上;

15. 国发自动监控4.2平台截图一份(共1页),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分析仪表图片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偏差在1%以下;

16. 河南恒鑫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截图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的类别;

17. 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2025年8月26日提取的《恒鑫铝业喷涂环保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一份(共2页),2025年8月27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不如实回答问题,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自动监控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并开展手工检测,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要求你单位在以后的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 年 9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9 月 2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7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拒绝提供证据/提供虚假证据,裁量等级: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2, 1, 3],处罚金额(X):49400,代入公式:49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3² + 1² + 2² + 1² + 3² ) / ( 5² x 6 ) ] x 50%;,监测数据传输偏差1%以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99%以上最终裁量金额:49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玖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8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