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72583247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15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部分油污泄漏至厂区围墙外的排水渠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共 1 页),被委托人李孟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5 年 11 月 15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现场照片一份(共12 页),证明该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铝制品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3 页)、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铝制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2 页),证明该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份(共 30 页),证明该单位污染事故等级等情况;
7. 2025 年 11 月 15 日提取的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巩义分中心对河南鑫恒铝业车间外排水渠出具的分监测结果汇总表一份(共 1 页),证明该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的影响;
8. 2025 年 12 月 1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 3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 2 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5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2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6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25,裁量因素: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事故等级,判定标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5²×n]×50%=20000+(100000-20000)×[(3/5)²+(1²+2²+2²+1²+1²)/(5²×5)]×50%=3792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79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