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72583247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询问公司负责人称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2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企业 2025 年 11 月 12 日铸轧工段正在生产,熔炼炉未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共 1 页),被委托人李孟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5 年 11 月 12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照片一份(共5 页),证明该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决定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企业规模、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铝制品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3 页)、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铝制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2 页),证明该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取的河南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2025-2026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3页),证明该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7. 2025年11月12日提取的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 号复印件一份(共 2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 7 页),证明重污染天气管控启动时间及管控级别;
8.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 2025015 轮转办问题“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9. 2025 年 12 月 1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 2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 2 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要求你单位在以后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实施限产或停产。
2025年12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到位。
2025 年 12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81 环罚告字〔2025〕25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限产决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 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6 小时-48 小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1,1],代入公式:X= N +( M-N )×{(A-1)/4+[(B₁-1)+(B₂-1)+(B₃-1)+(B₄-1))]/( n×4 )}=10000 +(100000 - 10000 )×{(3-1)/4+[ ( (2-1)+(4-1) + (1-1) +(1-1) ]/( 4×4) }×50% =43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37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限产决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