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6-01-30 2026-02-0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6〕6号

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M8MM6R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

投资人:刘金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5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发现你单位破碎工段密闭不到位,车间外和破碎、筛分工段车间有大量积尘,存在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  年 12   月 5   日提取的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  年 12   月 5   日提取的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授权委托书 1  份(共 1  页),被委托人刘亚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5  年 12   月 5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照片一份(共 5页),证明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  年 12   月 5   日提取的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年加工 1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3页)、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年加工 10  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 5  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  年 12   月 5   日提取的巩义市金海石料加工厂年度汇缴申报填写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2025  年 12   月 19   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 2   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 2  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1 环责改字〔2025〕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到位。

2026 年 1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81 环罚告字〔2026〕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19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 环罚告字〔2026〕2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20,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代入公式:X=N+(M-N) ×[(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 /5²    × n]   × 50%=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 ×7)]×50%=27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1月3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