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长行、李阳阳:
身份证号:410181********6511、410181********8516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耐材园区路长行货物堆场、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李阳阳货物堆场。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路长行货物堆场贮存有疑似危险废物约800桶,李阳阳货物堆场贮存有疑似危险废物约1700桶(圆桶约1300桶,方桶约400桶)。
以上事实,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查封、扣押存放于巩义市北山口耐材园区路长行货物堆场疑似危险废物约800桶、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李阳阳货物堆场疑似危险废物约1700桶(圆桶约1300桶,方桶约400桶),为避免造成证据灭失或非法转移。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巩义市北山口耐材园区路长行货物堆场、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李阳阳货物堆场。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