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7-17 2022-07-1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1环查(扣)字〔2022〕2号

赵庆辉

身份证号:410181XXXXXXXX6590

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耐火材料园区

我局于2022年7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无名铝灰加工厂未生产,生产设施有余温,存放有废铝灰约820包,车间地下暗室有球磨机2台、炒灰机1台、3吨叉车2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叉车2台、球磨机2台、炒灰机2台、铝灰约820包、筛分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巩义市北山口镇耐火材料园区该加工厂密闭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