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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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文昌路与人民中路交叉口向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军道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正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建设熔炼炉2台、静置炉1台、布袋除尘器1台、回转冷却炉2台、筛分传送设备1套、模具28个。生产车间内存放有不同规格铝灰渣390包,约450吨;现场存放金属锭284块,约85吨。对生产设备检查时,熔炼炉、模具均有100℃以上的温度,存在生产迹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视频材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熔炼炉2台、叉车8台、模具28个、筛
分传送设备1套,铝灰渣390包,金属锭284块予以查封。查封
期限为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正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