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3-24 2022-03-2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2〕14号

巩义市恒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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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逯利超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固化大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南角天然沟内进行倾倒。经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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