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4-03 2022-04-0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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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白土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春兰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25日,五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聚合反应工段、烘干工段生产正常,聚合反应下料口未密闭,未按照化工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化工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