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之豪实业有限公司大峪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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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桥沟村西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涌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31日,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担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关(钟岭矿区)年产30万吨铝土矿熔剂灰岩矿采矿工程项目1采区,存在物料裸露行为,未采取洒水、围挡、覆盖等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