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5-25 2022-05-3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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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庆江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12月30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担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巩义智恩铝土矿(10万t/a)采矿项目,存在物料裸露行为,未采取洒水、围挡、覆盖等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时照片;现场检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