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6-24 2022-06-2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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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志兴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及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雨水进行检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已开展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