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3-22 2023-03-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6号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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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元献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号和3号成型工段生产线在郑州市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023年1月1日至1月14日、2023年2月4日至2月8日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证;成型工段生产台账;郑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文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