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金来给排水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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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西村村永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政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8日,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未在喷漆房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环保手续;问题交办通知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