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峰
身份证号:410124XXXXXXXX6518
地址:芝田镇羽林庄村南大街51号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对王清峰铝灰球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处置固体废物铝灰渣过程中未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