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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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进有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cems分析仪通入199ppm(569mg/m³)二氧化硫标气,做三次重复性试验,仪器值分别为14.9mg/m³,16.0mg/m³,38.3mg/m³,示值误差均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允许的范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保手续、技术规范(摘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