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9-25 2023-09-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13号

河南重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NA9425C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耐材工业园区凤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瑞宁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5日河南重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北山口镇耐火材料园区开工建设的年产1500吨脱硫脱氧剂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