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5-08 2024-05-0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6号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JXGJD1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18组

法定代表人:刘保卿

我局于2024年5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永安路街道办事处空气站点二氧化硫高值线索对芝田镇区域开展排查,排查发现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熔炼工段正在生产,熔炼炉产生的烟气不能完全收集处理、部分烟气未通过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陈青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部分烟气未通过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废气类别、管理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一份(共2页)、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工资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