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1MA3X7R4F2R
地址:巩义市河洛镇仁存沟
负责人:张建周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2024年5月23日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W(YQ)2024052302),报告显示5号、6号、14号汽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数值分别为0.88、0.72、1.25,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排污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 《关于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关于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5.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复印件一份(共4页)、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W(YQ)2024052302)复印件一份 (共9页),证明该单位5号、6号、14号汽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数值分别为0.88、0.72、1.25,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