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7-01 2024-07-0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42号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4WFKB0H

地址: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五队

经营者:崔焕章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异地执法检查组对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气CEMS设备的二氧化硫量程为100mg/m3,现场使用二氧化硫33.1ppm(94.57mg/m3)的标气进行三次全流程通标,通标气300秒后分析仪表显示二氧化硫分别为:107.0mg/m3、109.2mg/m3、108.8mg/m3,示值误差为13.76%,示值误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存在未按照规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崔焕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张昭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监测数据误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废气类别、企业规模、管理类别、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共3页)、厂名变更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和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的关系;

5.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共2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人工工资明细一份(共1页)、营业收入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三份(共3页)、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二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校准情况。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6月9日、2024年6月26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