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NH7BP02
地址: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G310国道7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鹏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12时,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5年3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条彩涂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正常生产,不符合《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中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1条彩涂生产线。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2025年3月8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2025年3月9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彩涂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停产的违法事实、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蜂窝面板和1万吨涂布餐盒铝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2025年3月8日提取的河南斯泰克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共13页),证明你单位橙色管控应执行的措施。
7.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重污染天气管控启动时间及管控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