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原《郑州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环攻坚办〔2020〕71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2年6月15日
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 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建设、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二)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大气、水、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
(三)燃煤散烧污染;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五)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六)焚烧沥青塑料垃圾落叶、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餐饮服务业油烟及露天烧烤等污染;
(七)城市黑臭水体污染。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
(二)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三)“郑州环保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
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牵头单位。
1.建设、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市城建局
2.工业污染:市生态环境局
3.机动车污染: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
4.燃煤散烧污染:市市场监管局
5.烟花爆竹污染:市公安局
6.焚烧秸秆污染:市农委
7.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落叶等污染:市城管局
8.黑加油站点污染:市市场监管局
9.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市生态环境局
10.城市黑臭水体污染:市城管局
11.其他相关部门
(二)奖励核实。
承办牵头单位依法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并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将核实信息书面反馈到市12369生态环境热线。
(三)办理要求及时限。
郑州市12369生态环境热线负责有奖举报件的受理、转办、兑奖等工作;各承办牵头单位负责对承办举报件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并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解释及回复;举报件督查督办考核纳入市攻坚办统一管理。
举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需延期的,由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期满前向郑州市12369生态环境热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无故逾期未回复的,将给予通报。
同一违法行为短期内连续多次被举报的,承办单位应作为重点举报事项进行办理,加大执法力度处理到位并回复举报人。
第五条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冒黑(蓝)烟,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 或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经检查确认,下达约见通知单的;
2.违法使用散煤;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3.建设、建筑(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8个100%的(“8个100%”:现场封闭管理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物料密闭运输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远程视频监控安装 100%、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100%达标);
4.秸秆焚烧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 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
5.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 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8.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9.汽修店、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0.城市黑臭水体污染。郑州市四环以内(京港澳高速以西) 的黑臭水体污染(河流、湖泊、坑塘、沟渠等水体黑臭现象,通过公众评议调查和水质检测,进行识别和分级判定);
11.其他违反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散乱污”企业未依法取缔到位;
4.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 放污染物的;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6.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
7.其他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违规使用药剂或干扰剂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5.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6.其他违反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
(四)线索鼓励奖。
在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内,群众通过微信形式举报扬尘、机动车污染、焚烧秸秆、餐饮油烟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提供真实有效的现场视频和照片,但经承办单位查证不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以微信红包形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10元。
(五)精神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六条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电话或短信通知举报人领奖,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二)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现金当场领取,500元以下金额奖励可采用微信支付方式。
(三)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两次电话(短信)通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鼓励奖只接受郑州环保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不与有奖举报奖金重复发放。
第八条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本细则规定的承办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办结,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承办单位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 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办理、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 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 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 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第十条本细则生态环境局职责分工范围内及秸秆焚烧类的 有奖举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非环保局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奖举 报适用于郑州市9个城区(含开发区)。
第十一条此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此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此细则由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2.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附件1
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函件编号 | 承办单位 | ||||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反映问题 | |||||
是否属实 | |||||
反馈情况 | |||||
办理人员 | |||||
领导批示 |
附件2
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函件编号 | |||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被举报单位情况 | |||
举报人相关资料 | |||
奖金申领情况 | |||
审批人签字 | |||
领奖人签字 | |||
办理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