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审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初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资料由单位负责汇总,连同申请人的组合租赁方案、入住人员担保书等材料,统一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负责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二)审核与登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盖章确认的材料统一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单位、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