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 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关于被征收人购房问题
(一)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国 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尚未 完成注销情况下,被征收人凭政府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结 算单等征收补偿凭证,可以按照每征收一套允许购买一套的原则 购买商品住房。
(二)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经 辖区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为合法的认定结果,且选择货币补偿 的,可参照上条办理。
(三)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实施的征收,应当纳入 市政府年度征收计划,征收工作实行清单制,各辖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应将属于该范围内的项目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未纳入 市政府征收计划的其他征收不得适用。
(四) 征收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年内 可作为购房凭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手续办结期限内均作 为购房有效凭证。
(五) 为便于开展工作,减少群众负担,征收部门应将年度 征收计划以及被征收房屋明细(含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 屋坐落、权证号、建筑面积等)函告房管部门,并及时办理被征 收房屋权属注销手续。
(六) 超出以上范围的特殊情况,征收部门应当报市政府专 题研究。
二、关于政府直管公房补偿有关问题
福利分房体制下,政府分配给居民租住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 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 货币补偿金额的40%用于补偿被征收人,60%用于补助房屋承 租人;房屋承租人按房改政策有关规定标准已购买公有住房或领 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 出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 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达成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被征 收人。
三、 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问题
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 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调整如下:
(一) 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 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 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 发放。
(二)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 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征收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涉及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收回登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土地参照征地区片价实施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参照 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补偿;收回其他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按收回土地登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与地上建(构)筑物 的补偿之和实施补偿。
五、其他有关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 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市内五区,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 (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