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改造要求: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改造后的农房应配套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2.补助标准:①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②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补助12000—30000元;③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4000元—40000元;④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3.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二、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残疾人证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中牟县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农户建(修)申请表》(附件),属新建房屋的,还需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符合条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街道)政府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
(五)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辖区4类重点对象排查情况、审核后的危房改造数量及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