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修正版)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2项”。"
市城管局审批科
郑州市巩义区(县)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0371—64560125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一)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容缺后补)

(二)营业执照(必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件)

(四)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必要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要件)

(六)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必要件)

1.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工作人员通过综合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4.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