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市城管局审批科
郑州市巩义区(县)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0371—64560125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

  3. 规划部门关于排水管位迁移书面意见;

  4. 营业执照;

  5. 建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

  6. 重大改建项目方案;

  7.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1.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工作人员通过综合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4.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