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乡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参与综合平衡城乡建设资金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核实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工作;负责市政道路、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公厕、垃圾中转站、路灯、城市雕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河渠等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设施的移交工作。
(六)负责协调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负责建筑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建筑业统计、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负责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与民用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及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
(十二)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创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十四)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落实上级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拟订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置条件的出具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审查报批、经纪机构备案和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楼盘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拟订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及动态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十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防汛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生态廊道、防护绿地等日常管护的检查、督导、考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负责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市停车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
(二十九)负责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制定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空中杆线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十一)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十二)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参与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三十四)加强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三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2. 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