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 (点)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未露天存放回收物品,但未按规定运离回收站(点),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未露天存放回收物品,但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未按规定运离回收站(点),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运离回收站(点),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逾期不改正的:(1)轻微违法行为:向花坛、绿化带扫入、倾倒废弃物的,不足0.5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向花坛、绿化带扫入、倾倒废弃物,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向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不足0.2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向花坛、绿化带扫入、倾倒废弃物超过1立方米的;向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超过0.2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