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在 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在 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1)轻微违法行为:饲养禽类不超过3只或畜类不超过2头,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饲养禽类为3-5只或畜类2-3头,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饲养禽类5只以上或畜类3头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