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九)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不足1立方米,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不足0.2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0.2立方米以上0.5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超过3立方米,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总量超过0.5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