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一)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不超过15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超过30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