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清运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撒漏;未将垃圾 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随意倾 倒、抛撒
清运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撒漏;未将垃圾 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随意倾 倒、抛撒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不足3立方米或面积不足8平方米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3-10立方米或面积8-2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1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