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 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 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十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四)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够立即纠正,超过规定时间5天达到设置标准的 处罚标准: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间7天达到设置标准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拒不改正的或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3万元罚款"
0371-6456900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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