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设施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持续3日以内的,或者首次违法被查处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持续3日以上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 "
0371-6456900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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