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养犬活动的管理-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未立 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 为狂犬病的犬只,未立即捕杀,未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处 罚;对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未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 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处遗 弃或者混入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未立 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 为狂犬病的犬只,未立即捕杀,未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处 罚;对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未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 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处遗 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妥善处置有狂犬病征兆犬只的,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妥善处置有狂犬病征兆犬只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妥善处置有狂犬病征兆犬只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纠正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未立即捕杀,或未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
0371-6456900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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