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